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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境内外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文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因公出差人员,以及本基金会资助项目中涉及差旅费的单位和科研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

 

  第五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各处室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处室于每年11月底前向计划财务处申报下年度出差费用预算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各处室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七条 本基金会资助项目中涉及差旅费的,严格按照《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资助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 因公出境的差旅费由理事长审批,在国内出差的差旅费由秘书长审批。

 

第三章  差旅费

 

  第九条 根据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按照分国家、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十条 因公出差报销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详见附件一《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因公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等级标准表》。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表二《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因公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报销、包干使用,其补助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详见附件二《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表》。

 

  第二十三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报销、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公杂费标准: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出差途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基金会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监事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监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基金会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基金会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对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其他规定:

 

  (一)出差人员应保持电话畅通,确保能与单位保持联系。有无故将电话停机、关机及其他致使通讯不畅通情况的,应予以扣除当日公杂费补助;

 

  (二)出差的行程路线须符合近路与经济原则,合理安排路线,不得绕行。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超出规定出差天数的已计列的费用,且超出规定出差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三)出差期间,若发生必要的招待费,须事先征得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可方支付。报销时须单独填报,要求写明发生费用原因,被招待对象及就餐金额等;

 

  (四)出差途中,经批准中途请假回家的,请假回家路费本人承担,请假期间不计入差旅费计算日期,请假期间无差旅费。未经允许中途回家的员工,当次出差往返路费全部由该员工本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境外出差,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因公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等级标准表》

 

  附件二: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因公出差报销标准表》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一: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因公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等级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元   

交通工具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附件二: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因公出差报销标准表(境內)》

 

单位:人民币元   

出差目的地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备  注
北京、上海 350 100  
青海、西藏 350 120  
深圳、海南 350 100  
广东、厦门 340 100  
江苏、浙江 340 100  
大连、青岛 340 100  
新疆 340 120  
辽宁、宁波 330 100  
福建、广西 330 100  
重庆、云南 330 100  
山东、河南 330 100  
甘肃、宁夏、湖南 330 100  
内蒙古、湖北 320 100  
江西、贵州、陕西 320 100  
黑龙江、吉林 310 100  
山西、河北、安徽 310 100  
四川省内 300 100  不含成都市区
四川甘、阿、凉 30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