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资金及物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依照“为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保护繁育研究提供资助,促进大熊猫及珍稀濒危动物迁地与就地保护,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向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为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保护繁育研究事业积极捐赠。
第二条 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三条 捐赠者向本基金会捐赠的财物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其他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捐赠方式可以分为一般捐赠和定向捐赠。
(一)一般捐赠是指捐赠者无限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财、物由本基金会按照《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
(二)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本基金会开展特定项目或捐赠人指定的捐赠项目,提出定向捐赠意向,所捐财、物由本基金会按《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章程》及《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合法的《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将受赠财物进行登记造册。
第六条 有定向捐赠意向的,经捐赠方和受赠方双方协商签订定向捐赠协议。
第七条 本基金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和管理。
本基金会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每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四川省民政厅提交工作报告,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九条 捐赠信息将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信息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途径:
(一)现场捐赠;
(二)银行转账;
(三)邮局汇款;
第十二条 捐赠方和受赠方就捐赠事宜产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