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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本基金会良好的工作秩序,强化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与本基金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作人员均参加考勤。 

 

  第三条  根据工作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分别在市内办公区与熊猫基地内。

 

  第四条  工作人员分别在市内办公区与项目处公众教育项目部办公室集中打卡,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下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考勤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内办公区作息时间

 

  1、在市内办公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项目处、计财处、项目处资讯部工作人员),周一至周五工作五天,周六、日为休息日。

 

  2、作息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上班打卡时间9:00以前,下班打卡时间17:00以后)。

 

  第七条  熊猫基地内作息时间

 

  1、在熊猫基地内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项目处公众教育项目部及项目处资讯部工作人员),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日轮休。

 

  2、周一至周五作息时间为上午8:10至12:00 ,下午13:30至16:30。上班打卡时间8:10以前,到岗时间8:25以前,下班打卡时间16:15以后,离岗时间16:00以后。

 

  3、周六至周日作息时间为上午8:1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上班打卡时间8:10以前,到岗时间8:25以前,下班打卡时间17:15以后,离岗时间17:00以后。

 

  4、项目处公众教育项目部安排工作人员在太阳产房工作站、月亮产房工作站中午轮流值班。中午值班时间为12:00至13:30。

 

  第八条  因工作人员个人疏漏上下班未打卡的,在事实清楚并可考证的,给予每次扣发5元绩效工资的处罚。

 

  第九条  工作当天因公临时外出办事不能按时打卡的,需提前填写《未按时打卡说明》,经部门主管批准方可。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勤安排

 

  (一)各部门作好工作人员出勤安排,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处室报下月的《工作人员出勤安排表》,工作人员连续出勤不得超过6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出勤安排。工作人员确因事需调休的,须提前1天填写《调休申请表》,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未经批准擅自调休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加班

 

  (一)本基金会原则上不鼓励工作人员在下班后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部门向所在处室申请提交《加班申请单》,经处室负责人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

 

  (二)经处室负责人书面批准同意工作人员加班的,按照实际加班时长补休或者发放加班费。未经处室负责人书面批准同意,工作人员在下班后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自行在工作岗位加班或停留的,不视其为加班。

 

  第十二条  经各处室批准同意后的各类请假,以《休假申请单》确认的时间作为考勤记录。

 

  第十三条 凡上班时间不能到岗者均应请假,获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事由不充分或请假有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较长假期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不上班的,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私人原因请事假,原则上应优先使用个人存休假或年假,其不足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五条  请假需提前书面申请,遇突发事件也可用电话请假,但上班当日必须补齐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交通费、清洁费、误餐补贴均以实际出勤日计算。请假一天者,不享受当日的各项津补贴;请假不足半天的,当日的各项津补贴全额发放。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扣款

 

  (一)迟到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12.5%;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30%;迟到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含60分钟)的,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70%;迟到60分钟以上(不含60分钟)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早退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12.5%;早退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30%。早退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含60分钟)的,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70%;早退60分钟以上(不含60分钟)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八条  学习事假

 

  (一)学习事假是指工作人员因参加学习及学历提升,占用工作时间所请的事假。

 

  (二)本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及学历提升,原则上利用公休假期。工作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两天带薪学习事假,若因学习占用更多工作时间的,允许其调假或请学习事假。经批准同意学习事假的,每天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50%。全年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部分每天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100%。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各项评优资格:

 

  (一)季度累计迟到、早退六次以上(不含六次)的,取消其参加季度优秀工作人员的评选资格;

 

  (二)季度累计请病假三天以上(不含三天)的,取消其参加季度优秀工作人员的评选资格;

 

  (三)季度累计请事假(含学习事假)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的,取消其参加季度优秀工作人员的评选资格;

 

  (四)全年累计迟到、早退十二次以上的(不含十二次),取消其参加年度优秀工作人员的评选资格;

 

  (五)全年累计请病假六天以上(含六天)的,取消其参加年度优秀工作人员评选资格;

 

  (六)全年累计请事假(含学习事假)六天以上的(含六天),取消其参加年度优秀工作人员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旷工的处罚

 

  (一)旷工是指在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行为;下列情况均按旷工处理: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调动拒绝到岗的;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的;

 

  5、未办离职等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岗位的;

 

  6、假期届满无故不到岗的;

 

  7、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不含60分钟)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的。

 

  (二)旷工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扣除日工资的100%。日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下同);

 

  (三)旷工1小时以上,1天以内(含1天)的,扣除日工资200%;

 

  (四)当月连续旷工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内(含5天)的,扣除当月工资的60%;

 

  (五)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的,本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根据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时段,工作人员应予服从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会职代会2015年9月16日会议讨论并通过,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