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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促进大熊猫等珍稀濒危动物的保护及繁育研究、人才培养、科普教育和公众宣传等工作,根据国家对基金会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项目管理处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资助与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坚持依靠专家、公正合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资助类别分为:研究类项目、非研究类项目和应急项目三类。

 

  研究类项目主要支持以解决大熊猫等珍稀濒危动物繁育与保护中的重大科学及生产性技术问题,组织学科交叉和多学科综合研究,并有望在生产中推广应用并产生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支持从事濒危动物保护的科技工作者在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濒危动物保护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非研究项目:主要支持开展濒危动物保护公众教育、大熊猫保育见习活动、科普宣传、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项目。

 

  应急项目: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需基金会做出快速反应,并需紧急立项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研究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非研究类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应急项目实施周期由基金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凡立足于针对大熊猫等珍稀濒危动物(包括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和学术、经济价值高的国家二类保护动物),有一定研究基础、有生产应用和基础理论研究价值、研究目标明确、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先进性的研究类项目以及具备开展保护教育活动的基础与条件、立项依据充分、方案切实可行的非研究类项目均可向基金会申报立项资助。

 

  第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受理一次项目申报,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0-12月份,除应急项目外,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条件和要求

 

  (一)  凡具备国家正式评定的中级职称申请人,一人可主持一个项目。但对已主持有一个项目而未结题的申请人,不予立项。

 

  (二)  凡具备国家正式评定的高级职称申请人,一人可主持两个项目。但对已主持了一个项目而未结题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主持一个新项目;凡已主持两个项目而未结题的申请人,对其新申请的项目不予立项。

 

  (三)  凡申请者以往主持的项目,虽已结题,但连续两次未达到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相关要求,或连续两次未能通过课题鉴定,或不具备生产应用价值的,对其新申请的项目不予立项。

 

  (四)  凡申请者所申报项目属于重复研究或他人正在研究或实施的项目,不予立项。

 

  (五)  对超越申请者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或工作领域范围之外的项目,不予立项。

 

  (六)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者所报项目基本属于同一内容时,选取其中一个在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最佳者立项。

 

  第九条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交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处,基金会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实或不齐全;

 

  (四)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能否列入基金资助计划提出建议意见,并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等提出修改意见,供基金会确定立项时参考。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基金会当年工作重点及目标以及计划经费安排,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经基金会办公会议批准后列入资助计划下达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项目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按要求根据资助总金额、研究方案和研究年限等内容,填写并提交《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资助项目计划合同书》(简称合同书),报基金会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与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本基金会资助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和单位监督管理制。在单位监督下,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与实施。项目实施工作开展正常的,本基金会将按《合同书》中确定的计划支付项目款额;凡项目实施工作开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本基金会将减少或暂停支付经费;凡不按要求报告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本基金会将停止支付经费。

 

  (二)受资助项目主持人,每年六月底前须书面向本基金会提交项目半年工作总结,十二月底须向本基金会进行一次会议总结汇报(含文字总结)或书面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无特殊理由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项目,将停止拨付余下款项。

 

  (三)基金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因出国、工作调动、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或完成项目计划,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计划进行,项目需作调整或中止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基金会,经基金会研究核实下达处理意见。

 

  (四)对因项目实施或其他非不可避免因素给大熊猫等珍稀动物造成健康、繁育及保护等方面重大损失的,本基金会将立即终止该项目,并不再拨付余下款项。如因项目实施或其他非不可避免因素给大熊猫等珍稀动物造成健康、繁育及保护等方面重大损失的,而且有文字结论的,取消该项目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员4-6年在本基金会内申请立项资格。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资助的科研项目,凡能在四川省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完成的,均应在该实验室进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凡本基金会资助项目经费采取“按项目一次核定,按计划进度支付,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方法进行管理。受资助项目经费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项目所在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基金会负责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凡本基金会资助的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仅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  实验用动、植物及其种植与养殖费、测试与分析费(含使用本单位设备的消耗费);本项目必需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和与项目相关的会议费、业务资料费、报告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以及经批准的人才引进、培养费、临工用工费和劳务费。

 

  (二)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以及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像设备、复印与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若有特殊需要,如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和计算机(2000元人民币以上)等,应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本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购置。课题完成后,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移交课题所在单位留用。

 

  (四)建设与改装费 根据资助项目研究与实施的工作需要,改善项目实施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土建、房屋维修及实验室扩建等费用。
 

  (五)间接经费包括: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绩效支出费、监督检查费以及与申请者所在单位之外的机构或组织协作承担资助项目工作或实施项目所需要的经费等。

 

  第十九条  以上开支范围,不包括项目国际合作或协作的交流经费。本基金资助项目如确需与国外进行合作交流,需另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国际合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鉴定或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提出鉴定或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技术报告、工作报告、论文、成果查新报告、经费结算表以及实验记录、图片、音像等原始资料,由本基金会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经本基金会审查,同意鉴定后,由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办理鉴定和申报科技成果奖有关手续,并及时将有关申报及获奖材料交本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由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在正式或公开发表著作、论文、文章、学术报告、鉴定项目、申报成果奖或成果展示等,必须注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凡是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合作的资助课题或在四川省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学省部共建实验室完成的项目,须将“四川省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学省部共建实验室”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之一标明。

 

  第二十三条 凡项目完成但又未能达到成果鉴定要求的,需进行结题。项目结题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和完整资料,进行会议结题;凡不按规定结题者,视为未结题,并取消其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凡项目主持人调离原项目承担单位的,原主持人须将项目移交承担单位管理,并由承担单位将处理意见报告本基金会;凡项目未按要求移交者,本基金会立即终止该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熊基金发【2009】0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