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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休假的相关规定》(试行)
 

  为保证本基金会良好的工作秩序,强化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以及《四川省事业单位请休假制度》,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需请病假的,—天以内,报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可休病假。—天以上必须持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的病休证明,报经处室领导批准后,可休病假。并在填写《请假表》时附于假单后,无医院证明者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凡因病无法提前请假者,须报经部门主管及处室领导同意后在办公室备案,并在回到工作岗位后补交《请假表》。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本单位按以下比例扣发部分绩效工资:

 

  1、请病假一小时,按请假人当日绩效工资标准的12.5%计扣,请病假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2、请病假一天,扣发当日的全部绩效工资。请病假一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按其请假天数扣发请假人的全部绩效工资。

 

  3、请病假三十天以上的,按其请假天数扣发请假人的全部绩效工资和薪级工资。

 

  4、因病假被扣发工资后,其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工作每满一年加一个月。病假累积,满了医疗期以后,不能胜任工作的,本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对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者,本单位按其六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医疗补偿金。

 

  二、事假

 

  (一)员工因事需请事假的,请假一天以内,报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可休事假;请假—天以上的,报经处室领导批准后,可休事假。

 

  (二)员工请事假,本单位按以下比例扣发部分绩效工资和薪级工资:

 

  1、请事假一小时,按请假人当日绩效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的12.5%计扣,请事假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2、请事假一天,扣发请假人当日的全部绩效工资和薪级工资。请事假一天以上的,按其请假天数扣发请假人的全部绩效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不上班的,则按旷工处理。

 

  (四)学习事假

 

  1、学习事假是指员工因参加学习及学历提升,占用工作时间所请的事假。

 

  2、本基金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及学历提升,原则上利用公休假期。工作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两天带薪学习事假,若因学习占用更多工作时间的,允许其调假或请学习事假。经批准同意学习事假的,每天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50%。全年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部分每天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100%。

 

  三、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员工在本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2、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3、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员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的期限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4、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享受探亲假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请假人需报经部门主管及处室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探亲假期间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

 

  (四)探亲假均须凭配偶、父、母所在地交通票据完成销假手续。

 

  (五)探亲假期间本单位全额发放工资。

 

  四、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二十五天(含三天法定婚假)。

 

  (三)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婚假期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

 

  (四)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婚假期间本单位全额发放工资。

 

  五、产假

 

  (一)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女员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 在确认妊娠后至分娩前,享受每月一天的假期。

 

  (四)女方晚育的,给予男员工护理假七天。

 

  (五)产假期间本单位全额发放工资。

 

  (六)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按照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女员工哺乳假

 

  (一)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在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二)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六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岁半时为止。

 

  (三)经批准的哺乳假期间,本单位全额发放工资。

 

  七、年休假

 

  (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由员工提出申请,本单位根据生产和实际情况,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者五天;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十天;工作满二十年者十五天。

 

  (二)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可在次年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单位依照员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其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期间本单位全额发放工资。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八、丧假

 

  (一)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单位全额发放工资。

 

  九、本规定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经本会职代会2015年1月9日会议讨论并通过,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