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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间组织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向业务主管和登记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四)本基金会注销登记;

 

  (五)重大境外资金援助项目和合作项目;

 

  (六)本基金会确定召开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

 

  (七)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第三条 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

 

  (二)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要点;

 

  (三)募捐计划;

 

  (四)投资计划;

 

  (五)办公会讨论确定必须经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

 

  重大事项报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一般情况下,重大事项发生后,接报人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事项概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理事长,理事长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报告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接报人可直接向理事长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送形式有:口头报告、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印发通报。采用口头或电话报告的,应作好相关的记录备查。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送时限无特殊要求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上报。

 

  第七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本基金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负责解释。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