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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纪律,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以确保本基金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強各级工作人员的交流与沟通,对落后工作人员在指出不足的同时,要耐心地给予帮助,尽力争取共同进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基金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的贯彻实施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本会将视其表现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上进,团结互助,文明礼貌,事迹突出的; 

 

  (二) 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积极负责,维护本基金会声誉,为本基金会争得荣誉的;

 

  (三) 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计划与指标,效益良好的;

 

  (四) 积极向本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良好效果的;

 

  (五) 利用业余时间撰写公众科普教育以及宣传本基金会的稿件,向本基金会网站投递并被采用,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点击率的;

 

  (六) 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的;

 

  (七)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违反财经纪律规的人与事敢于抵制,事迹突出的;

 

  (八)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和抵制铺张浪费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九) 努力学习,业务水平显著提高,在工作中实际运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十) 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晋升提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立以下奖项:

 

  (一) 年度先进集体奖;季度、年度优秀员工奖; 

 

  (二) 年度公众科普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奖;季度、年度公众科普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奖;

 

  (三) 年度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季度、年度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奖;

 

  (四) 年度公众科普教育宣传先进集体奖;公众教育与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九条 本基金会设立以下奖励形式:

 

  (一) 通报表彰;

 

  (二) 物质奖励;

 

  (三) 晋升提级。

 

  第十条 给予奖励的程序如下:

 

  (一) 季度一次性奖励,经工作人员民主评议、提名,各处室及下属部门推荐,提交办公室人事部审核,报经秘书长审批;

 

  (二) 年度一次性奖励,经工作人员民主评议、提名,各处室推荐,提交职代会审核,报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三) 对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由各处室推荐,经秘书长提议,报理事长审批,给予相应晋升提级。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具体情形,分别给予扣除工资、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本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缺勤、旷工、消极怠工、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找各种借口抵触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违规事实清楚,经教育帮助后仍拒不认错,反而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散布谣言,损害本基金会或熊猫基地等他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借工作关系,向单位或个人索取和收受回扣的;

 

  (七)利用职权对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八)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九)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经教育批评仍不整改的;

 

  (十)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 属一般违规的,根据具体情形,由职能部门按本基金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处理;

 

  (二) 属较严重违规的,根据具体情形,由职能部门会同违规当事人所在处室研究决定,并按本基金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处理;

 

  (三) 属严重违规违纪的,根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由本基金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四) 违规违纪行为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则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因工作人员行为造成本基金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赔偿本基金会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发现本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或熊猫基地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处室或部门报告,属熊猫基地工作人员的,则向熊猫基地有关部门报告,由该工作人员所属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事件的处理、处罚、行政处分,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可信,并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辩。

 

  第十六条 对工作人员工违规事件的处理或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调查和审批的时间,从证实工作人员违规之日起,对其处理或行政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进行的处理或行政处分,应先与其沟通并书面通知本人,行政处分结果要记入档案。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办公室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办公室的上级申诉。

 

  第十九条 违规违纪受处分的工作人员,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短期内弥补损失并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表现特别优秀的,由所在处室提议,经办公室人事部审核后,呈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的具体奖励与处罚细则详见附件一《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铎。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奖惩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